大连:承租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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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租金标准和租期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从业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及管委会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出租。企业自建的公租房,主要出租给本单位外来劳务人员和符合本办法保障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办法》规定,公租房的审核程序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机制,重点加强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方面的审核。公租房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行轮候、摇号制度,摇号结果在媒体公示。
另外,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不同档次确定租金补贴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住房的,按照政府测算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予以补贴;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收入的城市无房家庭承租住房的,按照政府测算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0%予以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个人仍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租,与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新就业职工租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或不再发放补贴。公租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租金。
《办法》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违规行为的查处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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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来,共建53000套公租房
据悉,从2010年起,我市开建公共租赁住房,2010年是公租房建设的试点年,我市各区建公租房1500套;2011年,我市共开工建设公租房35000套;今年,我市计划开建公租房16500套。3年来我市共建成、在建以及计划开建公租房共53000套。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日制本科毕业不满5年的职工。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无房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三十五周岁。 (转自《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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